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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生命负责
有司法界人士注意到,“央视女编辑殒命灵山案”的判决与之前广西南宁“全国首例驴友案”形成了鲜明对比。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民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12名驴友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两天后,因山洪暴发,21岁的驴友小骆不幸葬身山洪。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因此引发的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发起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其他11名驴友连带赔偿近5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11名被告不服,继而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3月13日下午,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梁某是此次活动的发起人,在整个活动中也起到一个组织者的作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法院判决他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是组织者,而是因他收取的60元费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孟勤国认为,驴头确实收了每人60元钱,但关键要看这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驴头的劳务费?因此法院应当查清楚60元钱到底是用于什么用途。现在法院都没有查清就写进判决不行。
中国人民大学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对于自发组织团体进行户外探险,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按照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因此,应当依据过错原则来处理类似案件。如果领队本身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死亡,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此案判决的初衷是促使自助游者注意安全,而判决结果可能消灭这种自助游方式。判决结果应该传达的是:每个人的生命应该自己负责,而不是我的生命要别人负责。”孟勤国教授说。
期待立法规范管理
事实上,网上发帖组织的自助游,一般都附有免责声明。这种声明被驴友戏称为“生死状”。
即便如此,陕西秦岭梁遇险驴友中的不少人还是将此次遇险的责任归结到了领队的身上:“要不是领队迷路了,这次绝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免责声明不能免除组织者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据记者了解,领队资质不够已经成为驴友出游最大的隐患之一,我国户外运动领队近80%都是兼职的。而一般的兼职领队并未取得登山协会颁发的领队资格证,平时很少学习户外运动专业知识,带队前几乎不对出行线路做详尽的危险评估,缺乏组织与应急经验。户外运动业内人士指出,从以往发生的户外事故中,大家也可以看到,遇险的团队大多是由“黑领队”带队的。
“许多领队自己都不熟悉道路,相关部门也三令五申地强调,但每年仍有多起驴友在山中被困甚至失踪的事件。”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秦岭中队中队长翟涛对此忧心忡忡。
一位资深驴友认为,在“全国首例驴友案中”,因为领队梁某是一个新手,没有多少带队经验,最终导致整个徒步活动出现了险情。队伍出发前忽视了目的地将要下雨的事实,面对即将出现的恶劣天气准备不足,而且在休息时,将帐篷扎到河谷中,使这次活动存在十分严重的隐患。
户外运动业内人士分析,驴友出行遇到安全事故,问题的根源在于“兼职领队想多贪点钱”。按惯例,一支队伍领队与队员应为1:10的人员比例,有时却出现1:15或更大比例带队出行,甚至有的领队对专业装备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危险总离自己很远。
目前,有关部门也有了培养合格领队并发放相关证书的规划,希望这一举动能彻底改变领队所面临的困境。
近日,《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新疆体育局政策法规宣教处和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正在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很可能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户外运动管理法规,将对近几年来人气极旺的户外运动进行规范化的引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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