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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河南驴友遇难案判决生效,同行者无需担责。驴友相约爬山,一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途径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附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家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求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9月1日,此案判决正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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