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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步青云 发表于 2013-9-17 16: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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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号,51名岛城驴友高高兴兴地踏上了前往河南云台山的旅程,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别提多闹心了,他们还没到目的地,所有的计划就都泡了汤。  9月10号,一个名为“青岛徒步互助登山队”的自发民间组织与青岛清华国际旅行社签协议,包了一辆旅游大巴,去云台山旅行,按照协议内容,往返费用为8000元,登山队预付了5000元。
  谁知计划不如变化快,登山队13号晚上八点出发,14号的零点五十五分,车行至日东高速平邑段时,发生了意外。
  事故中,部分乘客受了轻伤,不过没有大碍,而大巴车却没法再继续下面的行程了。
  王女士说,他们在日东高速泉林出口附近一直等到上午近10点,支援的车辆才姗姗来迟,而如果按照原计划,这个点他们早已经到达云台山了。
  返回的途中,因为车费问题,又出了状况。
  王女士说,经过和旅行社以及车队交涉,在服务区滞留了两三个小时后,他们又才重新上路。14号下午五点左右,经过了二十多个小时的颠簸,驴友们回到了青岛。
  随后,记者也联系上了清华旅行社的一位张经理,他说当时旅行社只是帮忙给找了一辆车,要退钱不能找他们。
  记者后来辗转找到了出事大巴司机的联系方式,车主姓关。他说在高速上发生意外后,自己又从当地就近雇了一辆车,这就花去了四千六百块钱。
  在关先生看来,路上发生的意外并非大巴车的过错,因此给驴友们造成的损失,应由他和青岛徒步互助登山队的组织者共同承担。
  三方各说各的理,途中意外遇车祸,导致旅行计划泡汤,所造成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记者也咨询了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尽管车费当初给了大巴司机,不过当初的包车协议是在旅行社和徒步互助登山队之间签订的,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登山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旅行社、大巴车主和肇事方的损失,则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各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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